关于医院废水的处理规范,在第一版《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门诊设计指南》中的第9项关于"给水排水"中有指出相关规定,请参考!
9.1 一般规定
9.1.1 应对院区范围内的给排水系统、消防系统、污水处理设施等进行统筹规划建设。
9.1.2 感染性疾病门诊的给水排水设计应符合现行相关规范、标准和当地有关政策的要求。
9.1.3 当采用既有建筑改造成感染性疾病门诊时,既有建筑的给水排水系统应首先根据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标准》GB 51188进行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进行改造。
9.1.4 感染性疾病门诊的污水应就近预消毒后与其他医疗污废水一同进入污水处站,达到《医疗机 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9.1.5 所有给排水、消防管道穿越清洁区、污染区、半污染区的围护结构处应设置可靠的密封装置, 密封装置的严密性应能满足所在区域的严密性要求。
9.1.6 管道穿越楼板和防火墙处时,密封材料还应满足楼板或防火墙耐火极限的要求。
9.1.7 室内生活给水、生活热水配水干管、支管上应设置检修阀门,检修阀门宜设在清洁区内。
9.2 给水
9.2.1 生活给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
9.2.2 给水系统应满足感染性疾病门诊用水对水量、水压、安全供水,以及消防给水的要求。
9.2.3 供污染区、半污染区用水的给水支管上应采取防止回流污染的措施。
9.2.4 感染性疾病门诊内独立设置的生活给水泵房、生活热水机房应设置在清洁区,严禁设置在污 染区。
9.2.5 水泵房、热水机房内的排水管不得与污染区排水管直接连接。
9.2.6 感染性疾病门诊内供医护人员使用所有洗手盆龙头,均应采用非接触性或非手动开关,并应 防止污水外溅。
9.2.7 公共卫生间的洗手盆应采用感应自动水龙头,小便器应采用感应自动冲洗阀,坐便器应采用 感应冲洗阀,蹲式大便器宜采用脚踏式自闭冲洗阀或感应冲洗阀。残疾人专用卫生间的坐便器应有消 毒措施,并宜采用自动更换一次性座套装置,或安装一次性垫纸。
9.2.8 车辆停放处应设置冲洗、消毒设施。
9.3 排水
9.3.1 感染性疾病门诊应采用雨污分流制,感染性疾病门诊污废水排水应预消毒后与其他医疗污废 水排水一起排入污水处理站。当城市市政无雨水管道时,院区也应采用单独雨水管道系统,不宜采用 地面径流或明沟排放雨水。
9.3.2 污染区的污废水应与非污染区的污废水分流排放。
9.3.3 呼吸道与非呼吸道感染性区域的排水管、通气管应独立设置,不得合并。
9.3.4 排水系统通气管严禁接入空调通风系统的排风井(管)道。呼吸道感染性区域的排水通气管 出口应采取防护过滤或消毒处理装置。
9.3.5 呼吸道、肠道、肝炎门诊的公共卫生间应分别独立设置。
9.3.6 细菌、病毒检验应设专用洗涤设施,并应在消毒灭菌后再排放到室外排水管网,进入医院污 水处理站。排水管道应采用耐高温、防腐蚀的管道材料。
9.3.7 用于排放呼吸道感染疾病的排水管,在穿越的地方应采用不收缩、不燃烧、不起尘材料密封。
9.3.8 室内、外排水管道应选用密封性能好、耐老化材料。
9.3.9 除污洗间、卫生间、浴室、空调机房等应设置地漏外,其它如治疗室、诊室、检验室、医生 办公室等房间不应设地漏。洗涤池、污水盆的排水管管径不得小于75mm。
9.3.10 地漏的通水能力除应满足地面排水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漏应设置在易溅水的器具或冲洗水嘴附近,且应在地面的最低处。
2 地漏应采用带过滤网的无水封直通型地漏加存水弯。
3 地漏宜采用附近洗手盆排水给地漏存水湾水封补水的措施。
9.3.11 下列设施与生活污废水排水管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
1 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或无水封的地漏。
2 其他设备的排水口或排水沟的排水口。
9.3.12 卫生器具排水管及排水设施存水弯的水封深度不应小于50mm。
9.3.13 卫生器具不得共用存水弯,且同一排水支管上不得重复设置水封。
9.3.14 排水管道应进行闭水试验,排水管道内的污水不得外渗和泄漏。
9.3.15 空调冷凝水应分区域集中收集,并随各区域污废水排至医院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9.3.16 室外排水检查井应采用密闭井盖,并在起端检查井、中间适当检查井设置通气管,检查井通 气管应引入建筑内并伸顶出屋面。
9.3.17 感染性疾病区域污废水不得作为建筑中水水源,屋面及地面雨水不得回收利用。
9.4 热水及饮用
9.4.1 生活热水系统宜采用集中供应系统,并采用机械循环,热水的循环回水系统应根据系统形式 采取对应的杀菌措施。当采用单元式电热水器时,有效容积应保证水温稳定且便于调节。
9.4.2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水量、水质、水温和水压应满足使用要求。
9.4.3 热水系统所采用的设备、设施、阀门、管道、附件等应保证系统的使用安全、可靠。
9.4.4 生活热水供水温度不低于60℃。
9.4.5 每个区域应单独设置饮用水供水点。感染性区域内不宜设置公共直饮水系统,可采用瓶装饮 水机或电加热供应。
9.5 污水及污物处理
9.5.1 感染性疾病门急诊污水处理后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 和《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0849的有关规定。
9.5.2 污水消毒池应密闭,尾气应统一收集化学消毒处理设备处理后排放。
9.5.3 感染性疾病的污废水应单独收集并进行预消毒后与其它医疗污废水一同进入污水处理站,采 用二级生化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后再排入城市污水管道。
9.6 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
9.6.1 感染性疾病门诊应配置与其规模、功能相匹配的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消防给水及灭火系统 的配置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9.6.2 室内消火栓宜布置在清洁区、半污染区,并宜布置在楼梯口附近和前室、走道等明显易于取 用以及便于火灾扑救的位置。护士站(或门诊分诊台)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9.6.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报警阀、水流指示器、末端试水装置等应设置在清洁区或半污染区。
9.6.4 感染性疾病门诊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要求配置建筑灭火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