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加强对VOCs无组织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制定本标准。该标准于2019年5月24日发布,2019年7月1日正式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要求、敞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以及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新建企业自2019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0年7月1日起,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各地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现有企业或生产设施的VOCs无组织排放管道,以及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VOCs无组织排放管理。
国家发布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已作规定的,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可采用其他等效污染控制措施,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或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执行。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完整版点击免费下载>>